(續上期) 上期中筆者提到,創業移民的一個基本條件要求申請人在澳洲境內持有有效簽證。D先生的學生簽證便是一個有效簽證。與雇主擔保457簽證類別不同,如果申請人持有有效簽證,那麼申請人可以在澳洲境內申請雇主擔保。即使申請人沒有有效簽證,仍可以在境外申請雇主擔保
。但是對與創業移民845簽證來說,如果在澳洲境內沒有有效簽證,那麼申請人無論在澳洲境內還是境外都是不能申請的。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移民官通知筆者要取消D先生的學生簽證。那麼這就意味著簽證一旦被取消,D先生不僅失去學生簽證,連創業移民這個途徑也被堵上了。現在我們假設當初如果筆者沒有努力幫D先生解釋,維護他的權益,那麼他的簽證可能已經被取消。那他能做的也只有上訴,可是上訴期間他只持有過橋簽證,是不能滿足創業移民需要有效簽證這一要求的。如果上訴也失敗的話,那D先生只能丟下學業和生意回國了。所以各位讀者要懂得爭取在有效的時間裡爭取自己最大的權益,轉敗為勝。這裡筆者並不是鼓勵讀者去與移民官狡辯或者為自己找各種藉口,而是要從法律的角度,用合法的理據去與移民官解釋。
經過那次有驚無險的學生簽證風波,D先生在各方的支援與鼓勵之下,重新恢復了信心,繼續發揮他的聰明才智,兼顧學業和生意。但是不久後,D先生的學生簽證到期,筆者便開始幫D先生辦理學生續簽。但是移民官卻要求D先生提供雅思成績(平均分6分)。按照移民法規定, D先生在新西蘭和澳大利亞讀書已經超過5年,是不需要提供雅思成績的。但是因為D先生留學多年,又一直用英語與生意上的合作夥伴溝通,所以他的英語要考取雅思平均分6分是完全沒問題的。最後D先生順利通過考試,獲得了學生簽證。這可謂是D先生創業移民路上的第二個波瀾。 創業移民需要申請人提供遞交申請前18個月的經營業績,而在這18個月中,D先生也曾經聽信其他中介或是個人的話,對筆者提出質疑。有些中介在向顧客介紹創業移民類別的時候,將其形容得易如反掌,只要申請人肯投錢,完全不需要參與經營。還有的人說完全不需要提供18個月的經營業績,應該早早就遞交申請。更有人告訴D先生學生簽證持有人是不可以申請創業移民的,說D先生這麼多的努力都是白費心機的。 但是申請的結果證明,D先生和筆者所付出的努力都沒有白費。D先生的申請在遞交後的短時間內獲批。D先生在尚未完成學業之前,已經獲得澳洲永久居留簽證。 筆者從事移民代理行業多年,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筆者希望將這些經驗與各位讀者一起分享。筆者的新書正在籌畫之中。在這本書中,筆者將用講故事的形式以簡單易懂的語言向各位讀者解釋繁瑣複雜的移民法律問題。在這本書中,筆者將提供一些特殊經典的案例和一些真人真事的經歷。筆者的這本書最早將于9月出版。為感謝各位讀者多年來對筆者的支援,筆者將免費將本書贈送給《看中國》的讀者。各位讀者只需到郵局購買一個B4大小的Express POST信封,填寫回郵位址,並在9月底前寄到筆者的辦公郵箱。筆者將在新書出版的第一時間把書寄出給各位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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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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